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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机关采购款须30日内付清

发布日期:2022-12-28 00:00 浏览次数:
 

《征求意见稿》对质保金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不得超过6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代为履行义务,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也提到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法律制度,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里面涉及几方面内容,从立法的必要性来看,提到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需要,三是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需要;从立法起草原则来看,聚焦重点问题,细化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公平交易,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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